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張玉貞
被告 劉嘉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張玉貞
被告 劉嘉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