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張玉貞

被告 劉嘉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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