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84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朝志

被告 張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597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3,5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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