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交訴字第一一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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