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學鴻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何建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學鴻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學鴻前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經本院為羈押處分,並因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第2款【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年9月3日、11月5日、110年1月6日依序裁定自109年9月11日、11月11日、110年1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0年3月4日起借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有上開檢察署110年1月26日北檢欽松108毒偵2389字第1109006969號函及108年度毒偵字第2389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即無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暫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3月4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蕭世昌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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