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上訴人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宗德 、 林柏廷 、 林博偉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