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交簡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行為,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5日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26號判決判處罰金5萬6,000元確定,並於同年10月25日罰金繳納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7年6月12日晚上7時許,在新竹縣○○鎮○○路上之麵攤及撞球館內飲用啤酒6瓶後,明知已因服用酒類,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詎仍於同日晚上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家而在道路上行駛,嗣於同日晚上9時9分許,途經新竹縣○○鎮○○路○段路橋下時,因酒後反應力及判斷力變差,不慎自行摔倒,因此受有頭部撞傷、左眉弓撕裂傷、右下唇撕裂傷、左臉擦傷、左下肢擦傷及門牙斷裂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由消防隊將其送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下稱:竹東榮民醫院)急救,並於當日晚上10時許對之施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每毫升222.2毫克,換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而查知上情。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前開犯罪事實,有⒈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竹東榮民醫院生化檢驗檢查單、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之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份。⒋竹東榮民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3紙等附卷可資佐證。
⒍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乃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0.55MG/L)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88年5月18日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告週知。又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呼氣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與個性行為均會改變;達到每公升1.0毫克時,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達到每公升1.
5毫克時,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亦業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釋明確。查本件被告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達每公升1.11毫克,已如前述,依據上開研究報告有關駕駛人酒後駕車行為表現之結論,足認被告因飲酒已影響其反應及判斷力,且由被告因酒後反應力及判斷力變差,致不慎自行摔倒觀之,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刑法第
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3紙附卷可稽,益證被告酒後判斷力及駕控能力確已降低無疑,其酒後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至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猶不知戒惕,於飲酒後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換算為呼氣值高達每公升1.11毫克,仍騎乘重型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無視於政府法令之宣導及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惟念及被告肇事所致損害輕微,且犯後深具悔意並坦承飲用酒類駕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雖具體求處拘役59日,惟漏未斟酌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本院審酌上情認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輕,附此敘明,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之輕重,及被告係國中畢業,經濟狀況係屬勉持等情(見調查筆錄),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鄭明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