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8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間因96年訴字第838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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