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04號原告 賴王靜枝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724元【計算式:(3,661平方公尺+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4元=275,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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