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告 蔡頎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惠美 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3,760元(計算式:103年10月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4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排除占用返還之土地面積89.76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課稅現值183,600=3,863,76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