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 柯德松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告 丁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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