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48號聲請人 黃世利 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相對人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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