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 林志青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5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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