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19號聲請人即 梁宵良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謝清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謝清溪限制住居地及居所「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謝清溪之居所,參諸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58號卷內筆錄所載,應為「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謝清溪限制住居地及居所「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