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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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76號
原   告  郭百宜
原   告  吳淑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世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所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
  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27,400元之部
  分對原告不存在。惟事實及理由部分則載明被告持系爭本票
  對原告聲請本票裁定(即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58號裁定),
  原告業以清償部分票款共計27,400元,僅存867,000元之票
  據債務尚未支付等語,核與上開本票裁定之系爭本票金額共
  計894,400元相符,則原告聲明之真意是否為:確認被告所
  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於超過867,000元之部分對原告不
  存在?如是,原告應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如仍主張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於超過27,400
  元部分對原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7,000
  元(計算式:894,000-27,400=867,000),應繳納裁判費9,470
  元,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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