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被告臺灣億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