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1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邵鈴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林邵鈴」抑或為「 林郡鈴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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