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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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確定,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其有期徒刑之執行已執畢,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之二、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