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1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票款金額究為「新臺幣壹拾元」抑或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