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
蕭世芳 律師 楊瓊雅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文輝~B法官李文輝~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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