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張依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