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乙○○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郝鳳岐 律師被上訴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李東柏~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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