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堂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