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烯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四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伊之子 林宗鴻 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結婚,嗣於同年四月七日以其前所買受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卅六弄一號二樓之一及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之貸款利息過重為由,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零六百零一元(下稱系爭款項)清償向銀行之房屋貸款,伊乃委由伊夫 林士信 將該筆款項匯至上訴人帳戶,清償上訴人所貸款項後,屢次催請上訴人清償,均遭拒絕,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二百五十萬零六百零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証書未附原審卷,原審判決認定自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之前一日九十年六月七日為起算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於本院同意自該日起算利息)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八十三年二月間,伊與林宗鴻開始交往後,被上訴人為促使伊與林宗鴻早日完婚,故允贈與二百五十萬元為結婚賀禮,使伊不需背負銀行房貸利息,且可使伊夫妻婚後在高雄無須另購住處,是伊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被上訴人即將系爭款項匯入伊之帳戶,伊隨之將系爭款項清償銀行房貸。故系爭款項係贈與而非借貸,伊並無積欠被上訴人債務等語置辯。
三、本件原審對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上訴人於八十二年間所購買系爭房地所支付其中二百萬元價款;被上訴人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委由其夫林士信自台南縣官田鄉農會匯入二百五十萬零六百零一元至上訴人在土地銀行鳳山分行帳戶,清償上訴人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向該銀行之抵押貸款。
五、兩造爭點之論述:上訴人對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收受被上訴人所交付之匯款二百五十萬六百零一元等事實不為爭執,被上訴人復提出台南縣官田鄉農會之匯款委託書為證(原審卷六頁),自應信為真實,是本件造所爭執者,厥為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款項為借款,是否可採﹖經查:
㈠上訴人於八十二年七月卅日與訴外人大樑建設有限公司莊英俊 等人簽訂土地及
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系爭房地,於八十三年七月日日廿六日繳納交屋前之最後一筆款項(本院卷五七頁)後,並在八十三年九月廿三日取得土地所有權(房屋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三日取得所有權)之前,於八十三年八月廿九日向土地銀行申請系爭房地之抵押貸款二百五十萬元,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清償貸款本息等情,有有合約書、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授信申請書、清償証明在卷(本院卷四八至七二頁、一0八至一一一頁),上訴人自承於八十三年二月間與被上訴人之子林宗鴻認識(原審卷十六頁),被上訴人於八十三年七月至上訴人家提親,並至龍華餐廳聚餐,又為兩造不爭執,惟被上訴人與其夫林士信均任教職,二人於八十三年財產申報時,總存款金額為一百九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四元,八十四年間存款總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有被上訴人之夫林士信八十三、八十四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原審卷四五至五二頁),當時兩造尚無金錢上紛爭,被上訴人自無虛報財產之必要。復參酌被上訴人於八十四年間之存款數額顯低於八十三年之情事,足見被上訴人八十三年七月間上開可利用財產(即扣除不動產及汽車等不易變現之部分)之實際經濟狀況,尚無足以支付二百五十萬元貸款,被上訴人抗辯其尚非寬裕,實無餘力以此額度之現金供贈與上訴人,應可採信。上訴人固然主張林士信從事股票交易,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原審卷九五頁),上訴人未舉証以實其說,其主張非可採信。至證人 侯彩鳳 於原審証稱八十三年七月間兩造家人於龍華餐廳(高雄市)用餐時,被上訴人曾告以貸款就由被上訴人繳納,惟其又自承其未與被上訴人坐同一桌(原審卷卅四、卅五頁);而同桌亦是上訴人與 林宗源 結婚之介紹人之証人 蔣奎雨 則証稱其未聽被上訴人講過上開事情(原審卷卅一頁),則侯彩鳳之上開証述與事實不符;再侯彩鳳於本院則稱係八十三年八月間與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夫妻至台南市逛街後,在台南市餐廳用餐聊天時,被上訴人不是刻意對任何人說被上訴人支出貸款一半也是應該的(本院卷七五、七六頁),但侯彩鳳上開証述與上訴人稱其當天未聽過被上訴人講其繳納一半貸款之事(本院卷七八頁)。再上訴人之父親 廖英雄 証稱八十三年七月間被上訴人至其家提親,其告訴被上訴人曾以上訴人名義買一棟四百五十萬元之房子(即系爭房地),其已經付二百萬元,尚有二百五十萬元貸款,被上訴人尚未說要幫上訴人繳納貸款,直至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結婚後,始由女兒告訴得知被上訴人要還貸款之事(本院卷二四四至二四六頁),非但可証明被上訴人於八十三年七月間提親在龍華飯店時,被上訴人未曾說過要幫上訴人繳貸款之事。綜上,侯彩鳳之証詞非但與上訴人迥異,且自己先後之証述被上訴人同意繳納貸款之數額又不同,並與廖英雄之証述出入,由侯彩鳳、廖英雄之証述可知,被上訴人於八十三年七、八月間,未曾告訴上訴人要代上訴人繳納貸款之事。,而廖英雄係間接由上訴人處告知被上訴願代繳貸款之事,故其此部分証詞,亦不足以証明被上訴人確有同意代上訴人繳納貸款之情事。而被上訴人主張林宗鴻亦向第一銀行抵押貸款及尚有其他子女,為公平起見,不可能贈與上訴人二百五十萬零六百零一元,與一般情理相符,故被上訴人主張其交付上訴人二百五十一萬零六百零一元,係基於借貸關係而給付,核屬可採。
㈡按結婚需當事人雙方意始得為之,上訴人如無意願結婚,其與林宗鴻當無可能成
為結為夫妻,雙方或雙方家長於上訴人結婚前係關係最為融洽之時期,上訴人之父廖英雄稱系爭房地係其以上訴人名義購買,建築期間應繳納之款項二百萬元係其繳納,雖與上訴人之主張有所差異,但廖英雄對於系爭房地貸款之事宜甚為了解,應足認定。廖英雄又稱其於被上訴人詢問聘金時,曾告訴被上訴人其非賣女兒不收聘金,被上訴人於當時並未說要幫上訴人繳納貸款之事,而被上訴人於訂婚完聘時確曾送聘金,但為上訴人父母所退回(本院卷二九五頁),足見當時雙方之關係甚為融洽,廖英雄此部分之証述,應可採信。又上訴人申請公教貸款並非免除其貸款之義務,僅能於於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廿萬元之範圍內減輕其利息負擔,其向銀行貸款之二百五十萬元之本金債務,仍須清償,且上訴人已於八十三年九月及十一月間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其如於八十四年申請八十五年度公教貸款時之資格係「有自有自宅」,其可得之積分自較「無自有住宅」為低,更何況准予貸款之名額每年不同,其最低積分標準自亦不同,故上訴人主張其積分逾八十分即可取得貸款,乃係其主觀臆測之詞。綜上,上訴人主張其於八十三年間已申請公教人員貸款,要等到其貸得款項後再結婚,係因被上訴人願代償貸款,其始同意結婚云云,非可採信。至於被上訴人以林士信名義滙款二百五十萬零六百零一元至上訴人帳戶,供上訴人清償貸款,該金額非為整數,故林士信於滙款前,必先由上訴人向銀行確應清償之金額,再告知被上訴人,惟此乃兩造借貸當時之約定,不能因清償銀行貸款之金額非整數,及非由林宗鴻向被上訴人借款,即認係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為贈與。再上訴人主張其於系爭房屋興建期間所付之款項,係家人所支付,此亦可証明上訴人之家人在減輕上訴人之負擔;本件被上訴人借予上訴人二百五十萬元,未收取利息,亦係在減輕上訴人之負擔,但亦不能因此即認為係贈與,故上訴人主張本件如係借貸,應自八十三年十二月繳納第一筆貸款時即應貸與,上訴人主張婚後由夫妻二人共同負擔房貸利息,應可支應貸款利息,均係其主觀之意見,與借貸之成立與否,並無關聯。綜上,上訴人以主觀臆測之詞,認被上訴人所交付之二百五十萬零六百零一元係贈與,核非可採。
六、從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交付上訴人之二百五十萬零六百零一元,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合意所為,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有進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