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4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松海塑膠廠│華南商業銀│96年2月10日│6,100元│0000000││││實業股份有│行北三重分│││││││限公司 張松 │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