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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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樂濟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4月4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其涉犯法條經本院變更為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惟其於強盜案件假釋中再犯本件加重搶奪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反覆實施加重搶奪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6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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