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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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97年度訴字第24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嗣經本院通緝而為警逮捕始到案,故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以被告有逃亡之事實為由,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爰審酌本案即97年度訴字第2440號案件,業於97年10月24日宣判,應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政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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