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07日具狀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建號彰化市○○段第1710號建物應有部分10萬分之
546、面積15平方公尺(即門牌號碼:彰化市○○街○○○巷○○弄○○號南興富邸大樓地下室編號35之停車位)之價值。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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