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許竣雄
       林佑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霈瀅林榮光林春蘭 間請求撤銷遺產
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23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29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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