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許竣雄
林佑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霈瀅 、 林榮光 、 林春蘭 間請求撤銷遺產
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23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29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