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告 程耀樑
訴訟代理人 李建鴻
被告 謝東曄
訴訟代理人 江宗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2,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計算式:公告現值x土地面積x原告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500
4,224
1/2
3,500x4,224x1/2=7,392,000元
合計:7,39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