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告 程耀樑

訴訟代理人 李建鴻

被告 謝東曄

訴訟代理人 江宗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2,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計算式:公告現值x土地面積x原告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500

4,224

1/2

3,500x4,224x1/2=7,392,000元

合計:7,3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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