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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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呂啓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7月2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230234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啓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呂啓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6月18日11時5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呂啓華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

㈢扣案物品照片。

三、至於扣案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淳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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