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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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呂啓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7月2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230234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啓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呂啓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6月18日11時5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呂啓華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
㈢扣案物品照片。
三、至於扣案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