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5號上訴人 謝忠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敏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