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陳俊竹
江超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謝博雯 律師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管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78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別休假工資及拒絕婚假工資之部分為1,522,722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612元(計算式:17,632-1,522,722/1,673,781×17,632×1/2=9,61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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