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13、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健育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健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立法意旨,係對於可能反覆施用毒品之高危險群列管人口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採驗,以切實防制其等再施用毒品,惟司法警察機關依該程序通知採尿送鑑,與司法警察機關是否已知悉列管人口有無再施用毒品容屬二事,不得混為一談,亦與檢察官核發強制到場採尿許可書、業已展開偵查作為之情形有間,自非能因司法警察機關為採尿通知,即排除施用毒品者關於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訴訟上權益。經查,被告所犯之本件前、後2次犯行,均係因被告為毒品列管人口,均經警通知至警局採驗尿液未到,嗣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強制到場許可書命其到場採驗尿液,惟被告均於到場後、採驗尿液之前,均主動向警方坦承本件前、後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等情,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明確供陳在卷,並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2份、107年12月14日之調查報告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各1份等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均堪認於被告主動供出前,並無何等事實可認警方對本案已有確切根據而具合理可疑,是本件被告均合於自首之要件(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照),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可徵悔悟之心,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刑而為刑之追訴處罰,仍未能戒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1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22號被告黃健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健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6月20日20時許、同年8月31日22時許,在屏東縣○○鄉○○路○○號之13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生煙吸食之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分別於107年6月23日、同年9月2日,為警持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分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之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2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檢察官林吉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李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