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向淑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誠旺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應徵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