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价倫具保人陳心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劉价倫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以107年偵聲字第551號裁定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陳心怡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劉承翰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