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 許宏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博民 (可能改姓名為劉彥0)、 黃亭蓉 (原名 黃雅倫 )間請求返還借款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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