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陳炳川 法定代理人 陳姿伶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被告 陳國彬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0段
000巷0號建物,移轉登記於原告名下,並撤銷贈與。而上開建物之108年度之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8萬77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民國108年6月13日中市稅文分字第1082109561號函及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8萬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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