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二)請補正說明被告甲○○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關係為
何。
(三)如係對於「特力屋」公司請求,請補正該公司正確名稱、
地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該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及最新戶籍謄本。
(四)請補正被告「林先生」之正確名稱、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
(五)如係對「志航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請求,請補正該公
司名稱、地址及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該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