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二)請補正說明被告甲○○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關係為
   何。
(三)如係對於「特力屋」公司請求,請補正該公司正確名稱、
   地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該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及最新戶籍謄本。
(四)請補正被告「林先生」之正確名稱、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
(五)如係對「志航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請求,請補正該公
   司名稱、地址及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該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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