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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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員簡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前科部分為被告前因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
五年六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確定,執行至民
國(下同)83年10月20日假釋出監。未知悔改,假釋中又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確定,並撤銷前開假釋,該假釋殘刑與後罪之刑併執
行至91年9月30日執行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