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祥鴻選任辯護人邱弘文律師
歐陽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232號、102年度偵字第2109號、第2701號、第6424號、第6425號、第8311號、第8312號、第8313號、第8391號、第8562號、第10305號、第20387號、第27099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103年度訴字第247號)認管轄錯誤,並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祥鴻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