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俊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5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惟琪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