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乙○○
      丁○○
      甲○○
           共同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95,89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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