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五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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