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洪于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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