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洪于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