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法定代理人 吳百通
法定代理人 李亦書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零貳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