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告 詹精修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

被告 曾煥平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被告 詹陳月淅

詹中瑋

詹中儀

參加人 劉阿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