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告 許原彰

吳翠蝶

被告 陳世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世國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具狀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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