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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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聲請人 王思云

上列聲請人王思云因與相對人 楊典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思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請載明具體之年月日),並請臺端於陳報狀簽名或蓋本人之印章。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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