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李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19日15時21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
路與敬業三路162巷口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
致與由訴外人 詹雅筑 駕駛,訴外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貨車(下
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依保險契
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1,588元(工
資:17,600元,零件:23,988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
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1之2條
、第196條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等之規定,
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1,588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查核單、行照、駕照、車損照
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估價單、統一
發票、賠款滿意書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
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
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
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
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41,588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17,600元、零件部分為23,988元,
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
(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3年2月,有汽車行車執照
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7年3月19日,應折舊4年2個月
,據此,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後得請求之費用為3,569元
(計算式如附表),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21
,169元(3,569+17,600=21,169)。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1,169元,及自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
108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3,988×0.369=8,8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23,988-8,852=15,136
第2年折舊值15,136×0.369=5,585
第2年折舊後價值15,136-5,585=9,551
第3年折舊值9,551×0.369=3,524
第3年折舊後價值9,551-3,524=6,027
第4年折舊值6,027×0.369=2,224
第4年折舊後價值6,027-2,224=3,803
第5年折舊值3,803×0.369×(2/12)=234
第5年折舊後價值3,803-234=3,56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