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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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2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薏如(原名陳鈺妮)
羅巧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所為107年度簡字第12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